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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医保待遇政策一览表(2025年)
来源:吉安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16:09点击数:

吉安市医保待遇政策摘要一览表(2025年)

因篇幅所限,待遇政策没有全部列出。具体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照相关医保政策文件要求落实。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政策

人员类别

年度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灵活就业)

300元

65%

60%

55%

2000元

退休人员

300元

70%

65%

60%

3000元

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非急诊非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及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

 

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类型

门诊类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年度封顶线

参保地(县域内)

中医院

中医门诊

0元

40%(限中医治疗的医药费用)

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计为个人缴费标准的60%,2025年240元

参保地(县域内)

一级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

0元

65%

不封顶

参保地(县域内)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

0元

65%

与中医院合计为个人缴费标准的60%,2025年240元


三、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类型

门诊类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备注

参保地(县域内)

二级医疗机构

高血压或糖尿病

0元

50%

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的高血压或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两病”登记备案后,降血糖或降血压药物可报销。

参保地(县域内)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高血压或糖尿病

0元

65%

 

  1. 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

序号

病种名称

基本病种/拓展病种

类别

复审

期限

报销限额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2

系统性红斑狼疮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3

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基本病种

Ⅰ类

5年

5

血友病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6

帕金森氏综合症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7

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8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不复审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基本病种

Ⅰ类

9

耐多药肺结核

基本病种

Ⅰ类

2年

10

重性精神病

基本病种

不复审

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确定当

年支付限额

 

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确定当

年支付限额

 

11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18周岁终结

12

高血压伴有并发症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13

冠心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14

慢性心力衰竭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15

心肌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16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17

慢性支气管炎

基本病种

Ⅱ类

5年

1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基本病种

Ⅱ类

5年

19

支气管哮喘

基本病种

Ⅱ类

3年

20

癫痫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1

脑卒中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2

重症肌无力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3

慢性肝炎

基本病种

Ⅱ类

5年

24

肝硬化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5

慢性肾脏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6

结核

基本病种

Ⅱ类

2年

27

精神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8

心房颤动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29

儿童孤独症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18周岁终结

30

克罗恩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1

强直性脊柱炎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2

重度骨质疏松症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3

阿尔茨海默病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4

类风湿性关节炎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5

青光眼

基本病种

Ⅱ类

不复审

36

慢性骨髓炎

拓展病种

Ⅱ类

2年

37

肝豆状核变性

拓展病种

不复审

参保人可同时申请多个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和金额

种类

起付线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类病种和类病种

可以同时申报

职工、居民医保

执行住院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比例报销

10万元

Ⅰ类病种评审通过后享受

全年待遇

类职工医保

执行住院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比例报销

4000元

办理了多个Ⅱ类门诊慢特病的,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类居民医保

执行住院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比例报销

3000元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五、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金额及报销比例

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金额及报销比例

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救助金额及救助比例

10万元内

10万元-35万元

内一级医院

90%

1.普通居民:起付线17121元,报销比例60%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8560.5元,报销比例65%,无封顶线。

1.特困人员按100%救助,无限额;

2.低保对象按75%救助,年救助限额5万元;

3.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3365元以上按65%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

4.支出型困难户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413元以上按60%救助,年救助限额2万元。

省内二级医院

80%

省内三级医院

60%

省外一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90%

省外二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80%

省外三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60%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0%报销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60%报销

省外一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起付线17121元报销比例60%。

具有特困、低保、监测对象等医疗救助身份人员备案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跨省就医未备案,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医疗救助等待遇。

省外二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0%报销

省外三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60%报销

基本医保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每次住院扣除相应的起付线。

其中:因精神类疾病在我省住院治疗从第二次住院起,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时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三级医疗机构90%,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封顶线合并计算。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吉安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02516826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六、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金额

及报销比例

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金额及报销比例

10万元内

8.8%险种

10万元内

3.8%险种

10万元-50万元

内一级医院

95%

90%

90%

省内二级医院

90%

80%

90%

省内三级医院

85%

75%

90%

省外一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95%

90%

90%

省外二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90%

80%

90%

省外三级医院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85%

75%

90%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90%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0%报销

90%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75%报销

90%

省外一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90%

省外二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0%报销

90%

省外三级医院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跨省就医未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75%报销

90%

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每次住院应当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参保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负担起付线不超过800元。

其中:治疗精神类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计算。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三级医疗机构90%,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封顶线合并计算。

3.其他费用。住院分娩以外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医保普通住院待遇执行。

4.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江西省范围内的女职工,在我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至生育时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在其连续缴费的第12个月起即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但应确保发放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分类

计发天数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

25天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

42天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98天

正常分娩

98天

正常分娩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增加60天

难产或剖宫产

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15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结扎或复通输卵管

21天

注: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30天*计发天数


温馨提醒: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医保信息系统无法直接结算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应于医疗费用发生1年之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医保信息系统可实现直接结算,但参保人员未要求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直接结算的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予零星报销。

未尽事宜可咨询吉安市各县(市、区)医保服务电话: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0796-8404089

吉州区:0796-8288681

青原区:0796-8237013

井冈山市:0796-6611326

吉安县:0796-8445925

新干县:0796-2602781

永丰县:0796-2517396

峡江县:0796-3695181

吉水县:0796-8680425

泰和县:0796-5332676

万安县:0796-5701067

遂川县:0796-6325120

安福县:0796-7633061

永新县:0796-7727893

市本级:0796-823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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